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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9-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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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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