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1992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函〔1992〕162号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长峰河,西至青岛路,南至凤林路,东至海埠路,规划面积为五点七二平方公里。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2)16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2-10-21
施行日期:1992-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1992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函〔1992〕162号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长峰河,西至青岛路,南至凤林路,东至海埠路,规划面积为五点七二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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