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四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二、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并对相关处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