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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3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3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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