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2000]1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业经2000年2月21日州政府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南相福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延边州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规章为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缔;有上述依据,但是我州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的收费项目,暂缓执行;合法合理的收费项目,依据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严格管理新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收费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三年内原则上不报批新的收费项目。州和县(市)不准自立收费项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定额管理制度。以收费单位前三年平均收费额为基数,在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财政、物价、人事、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资源补偿性收费除外。
收费单位不准突破年度收费定额,突破定额的追究领导责任。
收费单位未完成收费定额的,未完成部分从财政划拨经费中扣除。
收费定额每年核定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实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
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单位原则上按现有编制人数的70%划拨经费,其人均经费标准略高于行政机关。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事权统一、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执收制度。州和县(市)部门间要明确职责分工,能实行属地管理的实行属地管理,杜绝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第六条 定期收费。按月或按季度收费的,收费时间限定在收费当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其它时间一律不准收费。当日当时收费的除外。
第七条 严格控制检测和检查次数。各执法部门要在年初提出检测、检查计划,报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测、检查,须经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全面落实“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单位须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持有收费员证,收费人员收费时须填写交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不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制度的收费单位,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收费人员不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制度的,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免职,被收费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九条 不准利用职权摊派报刊、图书等;不准乱拉集资、赞助;不准“搭车”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外,不准委托其它单位代收代征和代办保险。
第十条 州和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采取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联系企业制度等方法,保护企业不受检查和收费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服务,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强行有偿服务、强行收费。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州和县(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人事部门,要对收费单位执法执纪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典型违纪案件应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