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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01-24

施行日期:2000-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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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文本作相应修正后公布。

市长 王法仁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二、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三、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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