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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02

施行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设12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信访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政策、标准,拟订相关规划,监督、指导民航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管运行安全工作;管理航空安全信息,发布航空安全指令;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拟订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资源分配管理办法;承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相关人员资格、空管设备使用许可、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指导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承担民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指导民航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通用航空发展政策和标准,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承办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

(四)发展计划司。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有关专项规划;承担民航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行业价格、组织协调航油供应保障、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审核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行业运行情况;指导民航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财务司。

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

(六)人事科教司。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管理民航院校;指导民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民航行业职业资格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七)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起草民航对外合作政策,承办民航国际合作、外事和对外航空权利谈判工作,承办与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务;承办外国和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工作。

(八)运输司。

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起草航空运输和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飞行标准司。

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危险品航空运输和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评审工作。

(十)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起草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承担民用航空产品以及民航油料、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颁发适航指令;承担民航标准和计量有关工作。

(十一)机场司。

起草民用机场建设、安全、运营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核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及其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行业验收;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公安局。

承担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干扰民航事件,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民航安全检查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和刑事侦查工作,监督管理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民航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1名和民航安全监察专员 4名(正司局级),正副司长职数46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劫机事件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民航空防安全。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7个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共派出33个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以上机构行政编制共2580名。暂保留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三)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队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负责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以及非法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机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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