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创建办《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1-19

施行日期:2009-1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创建办《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创建办制定的《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市区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工作方案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市区占道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媒体曝光的焦点和反复治理的难点。为从根本上治理这一城市管理顽疾,破除影响创建工作深入推进的主要障碍,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现就综合整治占道经营改善道路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城区和许昌新区(安信公路以东、忠武路以西、长葛市界以南、北外环以北)、邓庄组团,同时延伸到许昌至禹州、许昌至鄢陵、许昌至襄城城际道路和许长城际快速通道。

二、工作目标

以完善市区农副产品便民销售网点为基础,进一步严格城市管理,兼顾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不方便、餐饮摊点扰民等问题,达到既能有效治理占道经营、又能保证农副产品供给,既能方便市民群众、又能改善道路环境的目的,实现“两无一规范”:即无违规店外经营,无违规占道经营,流动商户、早夜市餐饮摊点规范经营。

三、方法措施

(一)合理布局,建设农副产品市场体系

1.规划建设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逐步迁移建成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将其设置在城郊结合部城市交通主干道附近,以大宗农副产品批发经营为主,向市区零售商或二级批发商供应群众日常农副产品生活资料。市场内设计大型停车和商品交易场地,保证货运车辆及其它运输、载物工具的摆放和市场交易需要。

市城管局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城市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迁移和新建的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列入次年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市创建办组织市交警、工商等部门,做好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迁移工作;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按照土地开发配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日常监管。

2.建成区规划建设农副产品零售市场

建成区范围按照每500?1000米半径一处、服务人口3?4万的标准,结合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统一规划,建设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同农贸市场)。市场用地一般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硬化地面,铺设上下水设施,设置遮阳遮雨顶棚,配建水冲式公厕和足量垃圾容器。市场要预留空地,容纳流动商户和城郊自产自销菜农进场经营。

停止建成区已有农贸市场的开发、拆除或挪作它用。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必须做到零售农副产品的主要营业性质不改变,经营面积不减少,市场设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根据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运营,给予政策扶持。

市规划局要充分挖掘老城区空间潜力,严把新区市场规划标准,负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的审批把关,以及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整改落实;市城管局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老城区、新区增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的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列入次年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属地单位要随土地开发,按配建制原则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3.居住区规划建设简易农副产品市场

居民小区设置简易农副产品市场(同小区农贸市场),方便群众日常购买肉蛋禽果蔬等生活必须品。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设,纳入规划审批指标体系,作为小区建设的主要验收条件。

小区简易农贸市场用地标准为: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结合周边市场设置情况,可以不再建设小区内简易农产品市场;建筑面积1.5至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建设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并可在小区内分设。

小区简易农贸市场设计标准为:硬化水泥地坪,彩钢遮阳遮雨顶棚,足量单体垃圾容器,具备容纳流动商户的摊位场地。居住区简易农贸市场应根据所处环境,与小区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园艺绿化协调一致。小区物业管理免收进场经营者的各种费用,无偿提供服务。

市规划局负责小区简易农贸市场位置确定、指标把关、规划审批和监督落实;市建委负责小区简易农贸市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和验收把关;市房管局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或主管单位做好市场管理;已建成未设简易农贸市场的小区,按照上述用地标准、设计标准,由市创建办牵头组织实施。

4.街道设置临时农副产品便民零售点

对居民区周边不具备农贸市场建设条件的区域,选择适当背街小巷,划出固定位置,安排流动商户设点经营,实行全天开放,集中规范管理,满足市民群众对农副产品日常生活需要。管理单位免收各种费用,无偿提供服务。

市创建办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适时提出街道农副产品便民零售点设置和撤销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管局、市建委、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引导商户规范经营,做好经营点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市、县交警部门对流动商户集中经营街巷实行交通管制,禁止非本区域居民机动车辆通行;市建委负责市区公交车辆线路调整和绕行工作。

(二)统一规划,缩减沿街商业门店数量、规范早夜市餐饮经营

1.沿街商业门店

在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时,应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定环境,规划道路两侧商业门店数量和单体设计标准。原则上主干道和交通要道除大型综合超市、商场外,不得规划建设商业门店;次干道商业门店实行点状规划、单侧建设,变线性布局为块状分布,鼓励建设居住区商业街道,小区外门店店面长度不得超过小区四周总长度的四分之一。

市规划局负责沿街商业门店规划的审批把关和监督落实,要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商业门店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2.早、夜市餐饮摊点

对市区早市、夜市餐饮经营摊点,严格限定时间、划出地段进行规范管理。早市餐饮以方便市民群众为原则,在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实行门店内、市场内经营。对不具备完全店内经营条件且周边群众确有需求的,可以在早8:30以前在门店外靠边设点经营;早市餐饮必须配备足量垃圾容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超时间、超指定范围经营。夜市餐饮以丰富餐饮市场为原则,在沿街餐饮门店内和议台路南段、灞陵桥、许由路与延安路口、文昌宫院内、帝豪路等指定餐饮市场经营。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建设特色餐饮市场和饮食服务街。

市城管局、市建委、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负责所管道路和广场游园的早、夜市餐饮占道经营、环境卫生管理;卫生、工商、药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早、夜市餐饮卫生、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市公安局负责餐饮市场及周边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的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早、夜市摊点和经营范围的划定;市规划局负责特色餐饮市场、饮食街的规划审批、开发培育。

(三)强化管理,取缔市场和规范点以外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市区各类农贸市场、便民零售点,由监管部门负责,全部实行开放式经营,不得阻止流动商户自由进入。市场和规范点以外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由市城管局、市建委、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按照职责分工,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取缔,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许昌日报社、许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告知规划经营场地,引导商户进场进院进店或在指定地点规范经营;要积极正面引导,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培养群众在指定地点购物的良好习惯。同时,对严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除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占道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于11月底前,制定详细落实方案报市创建办,并按方案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联动机制。市城管、工商、卫生、药监、公安、商务、建委、交通、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监管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随时抽调人员和车辆,配合全市集中治理活动。

(三)纳入创建内容。占道经营治理工作要纳入全市创建工作台帐,长期督导落实。市创建办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具体工作的协调对接,并统筹考虑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监管不力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和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严格追究单位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0?2011年规划建设农贸市场(8个)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