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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广发(2010)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2-12

施行日期:201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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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正式实施以来,大多数播出机构执行情况良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少数播出机构无视总局规定,仍存在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为将总局61号令等规定切实贯彻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61号令和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要做到:(1)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2)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3)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

三、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7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总局传媒司备案。总局将根据各省备案情况核查后,集中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春节期间广告播出监管工作。为确保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喜庆的节日气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监管工作,严格依据总局61号令、7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重点监管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医药广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发现违规,及时查处。对屡次违规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应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总局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的监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将直接给予下发《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全国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直至撤销其频率(道)许可证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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