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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7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第一营销服务部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08

施行日期:2006-04-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等7家机构的请示》(冀人保财险办发[2006]54号)收悉。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第二营销服务部、第三营销服务部、第四营销服务部、第五营销服务部、第六营销服务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二、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分别为:刘江、王淑芬、孟维堂、杨建欣、刘文起、曹立新、柴振彪。

三、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分别为:

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118号;

廊坊市新华路139号;

廊坊市开发区金源东道92号;

廊坊市和平路93号;

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79号;

廊坊市北外环104国道交口处;

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

四、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五、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到河北保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此复

二00六年四月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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