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张家界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旅游定点管理指对旅游团队就餐餐馆、购物场所、娱乐场所、饭店(星级饭店除外)等实行定点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定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旅游定点设施,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挂牌经营。即由业主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和证书,然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第六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有关部门依法发放的许可证件;
(二)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领班能够提供外语服务;
(四)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实行敬语服务;种以上
(五)至少有一部以上电话可直拨国际、国内长途,有其它必要的设施设备;
(六)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申报旅游定点的单位具备上述条件后,必须填报《张家界市旅游定点单位登记表》,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定点业主提出申请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初评审核,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类旅游定点标准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年检复核制度。
第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达不到定点条件规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提出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建议,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管理权限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
第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合资企业变更股东或管理者,停业或歇业两个月以上的,增减经营项目,变更主要业务人员,须事先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必须实行团队用餐、购物、娱乐登记制度,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旅行社、导游回扣。
第十二条 各旅行社在制定旅行团住宿、就餐、购物、娱乐活动等接待计划时,必须安排在定点单位进行。如安排在非定点单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制定的接待计划带领旅行团到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等。如擅自带领旅行团到非定点单位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200??500元罚款,有非法所得,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一)降低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游客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的;
(五)发生重大治安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须经3??6个月的整顿,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予恢复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0年8月1日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0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