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1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4-01-18
施行日期:200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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