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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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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5-27

施行日期:198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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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有关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开展渔业船舶防止污染检验业务。由于《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中没有此项收费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同意,暂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船舶防止油类及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收费按下式计算收取:F=NCK式中:F??检验收费 (单位: 元);N??基数,按基数 N值的规定选取;

C??见1984年《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与其中的 C相同。

K??系数,暂按对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取 K=1.0,对国内生产的海洋渔业船舶取K=0.5此项收费不再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84)农(渔管)字第31号]中二、三、四、五款的规定打折扣。

二、基数 N值的规定:

(一)从事国内生产的渔业船舶:

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计费中的N值按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注: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的检验费(系指防污公约附则1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按非油船的120%计费。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计费中的N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换证)检验,一律取 N=450。符合《海船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1986>中4.0.5.1(3)及4.0.5.1(4)规定时,一律取 N=350。

(二)从事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油船及远洋运输船除外):

1.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费中的N值按表二中的规定执行。

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费中的N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换证)检验,一律取 N=450。

三、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中的K值,未经国家物价局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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