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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监测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发文字号:(1996)营环字第17号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规章

公布日期:1996-01-02

施行日期:1996-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加强军队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系统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监测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军队环境监测工作是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国家把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的任务交给军队监测系统承担,标志着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从单纯的污染治理向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重大转变。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认识,把所属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素质优秀,技术精良,反应快速的监测队伍。各级监测站要选配好人才,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配置与各自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军队环境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国家赋予监测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军队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模范执行国家、地方和军队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度,主动协调与地方环保及监测监理部门的关系,接受地方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

四、军队单位污染源系指隶属军队管理的机关、部队、机场、港口、基地、训练场、院校、医院、仓库、科研、教学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污染源;军队环境监测系统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军区所辖区域内的地区环境监测站以及军队工厂企业、仓库、机场、港口等单位的环境监测站(室)四级组成。

五、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一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证资格。其任务是负责全军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

六、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参、总政等大单位以及总后生产管理部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二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与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会同当地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证资格。各军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军队单位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直供、代供单位的环境监测管理以及所在城市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参、总政以及总后生产管理部的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系统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和特殊污染源的监测管理,总后生产管理部环境监测中心站还要负责所在城市(武汉市)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七、各军区所辖区域内的地区环境监测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三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会同有关中心站和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认证资格。主要承担所在地区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1.军队环境监测三级站一般定点在军队单位较多的大中城市,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选择一个环境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并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军队单位的监测机构作为该地区军队环境监测三级站。

北京地区不另设三级站,该地区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和驻京各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2.被考核认证的三级站一般仍挂靠在原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人员、住房、工资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负责。

3.三级站在业务上除按隶属关系接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领导外,同时还要接受其所在军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指导与监督。

4.三级站对外统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地区环境监测站”(如二炮第22基地环境监测站对外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宝鸡地区环境监测站)。

八、军队工厂企业、仓库、机场、港口、基地等单位设立的环境监测站(室)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四级站,其资质由其所属大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由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认证资格。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也可根据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派,参加区域内其他军队单位的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九、军队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均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工作。一、二级站监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全军总站组织实施,三、四级站监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各大单位中心站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统一制式的合格证书。

十、军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国防计量系统,按照军队环境保护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全军环境监测系统在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上下共同努力,完成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及其环办指派的其他管理工作。上级站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下级站工作,下级站要对上级站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业务工作。

十二、全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坚持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原则,拓宽经费渠道,增强自身活力。通过环境监测、有偿服务、进行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开发环保产品等业务延伸,解决生存、发展问题。

十三、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营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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