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在投标业务中赠送有关保险险种的请示》(琼保监发[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太保海南分公司向“海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方赠送自燃损失险的行为违反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按险别分别列示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的规定,应予纠正。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04)8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9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在投标业务中赠送有关保险险种的请示》(琼保监发[2004]10号)收悉。经研究,太保海南分公司向“海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方赠送自燃损失险的行为违反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按险别分别列示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的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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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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