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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华光辐照厂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7)2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06

施行日期:200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金乡县华光辐照厂:

2006年10月,我局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下发了《关于印发金乡县华光辐照厂现场检查意见的函》(环核函(2006)45号,以下简称“检查意见”)。2007年3月,我局会同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济宁市环境保护局、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厂落实检查意见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检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鉴于你厂已主动承诺不再使用辐照装置,我局暂不对你厂进行处罚,现对你厂提出下列要求: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辐照装置的退役工作。

(一)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二)对贮源井水、辐照室内壁表面等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的,应净化或去污,治理达标。

二、在放射源送贮前,不得擅自启动辐照装置。

如你厂在规定日期内未送贮放射源,我局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放射源,并对辐照装置实施退役,费用由你厂承担;如擅自启动辐照装置,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

我局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对你厂落实上述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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