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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各类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七政办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2

施行日期:2008-01-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各类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七台河市各类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为确保获得气象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提高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七台河市各类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七台河市713天气雷达站、七台河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七台河市酸雨监测站、勃利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勃利生态气象监测站。所在位置分别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胜路、勃利县勃利镇康华街388号。同时还包括七台河区、境内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其它气象监测站点。

(一)七台河市713天气雷达站。

七台河市713天气雷达站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胜路北端,观测台距地高度35米,是国家统一布局规划并批准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主要任务:承担探测半径250公里范围内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警戒任务。

具体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其主要探测方向净空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电磁环境要求:在观测台周围不得有C波段5.4G或相近频率的电磁源,同时不得有其它强电磁场。

(二)七台河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勃利国家气象观测站一级站。

上述两个观测站分别承担着本地各类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的观测,分别承担全国和全球气象数据交换任务,属国家气象观测网的组成部分。

具体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树木等其它遮蔽物的距离,成排者为该建筑物高度的十倍以远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孤立者为遮挡物高度的八倍以远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观测场边缘距铁路路基200米以远,距水库等大型水体100米以远、并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远;观测场边缘距对观测有影响的热源、电磁辐射、化工污染、烟尘等源体500米以远;禁止向观测场周围50米以内排放废水、废气、堆放垃圾;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不得有强电磁场干扰。

(三)勃利生态气象监测站、农业气象站、七台河酸雨监测站及其它气象观测站点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同上。

二、相关名词解释

“障碍物”是指建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临近物体的横行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行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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