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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1

施行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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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两县和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村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农牧林业、建设、交通、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环境治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促使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第七条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单位)适度负担相结合的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 农村环境管理经费由市(县)物价部门每年根据运行成本核定标准,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补助,各镇(乡)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市(县)审计部门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村庄环境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镇(乡)负责以村为单位,每季度将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使用、支出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设置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村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扫、收集和拉运工作。保洁员数量可根据村民数量按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村民发展适合新农村建设的乡风习俗,创造卫生、和谐、文明的乡村环境。

第十二条 各镇(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巷道内无露天土堆、粪堆。

(二)定期、不定期对渠道进行清理,保持渠道畅通、整洁。

(三)村主干道路两侧、公共场所、零星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有条件的村应当建造乡村公园或公共休闲绿地。

(四)村部所在地及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村内公共设施维护良好,运转正常。

(五)符合村镇布局规划,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

(六)村民住宅和养殖区环境卫生清洁整齐,做到垃圾入池,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无露天粪堆。

第十三条 将村庄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内。未达到本办法     第十二条治理标准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县)财政部门核减相应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处罚,其他部门按照所执行的相关法律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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