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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借款手续改由经贸部直接办理的函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9-17

施行日期:199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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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经贸部,财政部颁发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的管理由经贸部负责,具体业务按外汇和人民币分别委托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几年来,两行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从《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看,“基金”的管理同具体办理借款业务相互之间有脱节现象,使我部难以及时掌握借出“基金”的使用、回收及管理费缴纳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基金的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将该“基金”具体借款业务改由经贸部直接负责办理,该“基金”的外汇和人民币存款帐户仍在两行不变。一九九○年年底以前已办理借出的基金仍请两行按原规定办理,直至该项基金收回为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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