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一:
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对外贸易关系人(买方、卖方、承运、储运、装卸等部门)、检验机构、仲裁以及生产等部门委托商检机构对所提供样品进行检验鉴定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二)计收。
委托商检机构对需扦取样品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鉴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计收。
3.委托检测危险品、有毒有害产品的加收应收费用的50%。
4.未列入本办法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其它检验费标准或本标准中相类似的项目收费。无参照项目的按下列检验成本核算公式核计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注:10%为管理费用
5.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6.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商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