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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为信用卡客户赠送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0〕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1-14

施行日期:2010-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银行为信用卡VIP客户赠送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请示》(现代财产保险〔2009〕1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和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银行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单独赠送给信用卡客户,不属于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

你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应严格遵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规范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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