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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2]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6

施行日期:2002-0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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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先进,营造你追我上、相互竞争的氛围,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外经贸目标任务超额奖、两区专项工作经费奖、市级机关外经贸奖等三个奖项。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外经贸目标任务超额奖

对超额完成全市外经贸调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市级部门和单位给予外经贸目标任务超额奖。

奖励标准如下:

1、合同利用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

2、实际利用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3、地方自营出口: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境外投资项目:每超额完成1个项目,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两区专项工作经费奖

为扶持秀城区、秀洲区加快改善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基础条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奖。

奖励标准如下:

1、每完成100万美元的合同利用外资,奖励工作经费人民币1万元;

2、每完成100万美元的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工作经费人民币5万元。

三、市级机关外经贸奖

在完成全年全市各项外经贸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结合市级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建立市级机关外经贸奖,年终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部门和单位给予考核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1、外资奖:在全面完成全市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人均奖励人民币200元;

2、出口奖:在完成全市出口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人均奖励人民币200元;

3、先进奖:对在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级机关部门和单位,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以上三个奖项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嘉政办发[2001]16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02年2月2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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