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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6〕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24

施行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项目各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平衡工作,现就落实政府项目投融资任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投融资工作任务的下达

每年年初,市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安排情况制订“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下达给各相关投融资主体。

二、融资方案的制订和批复

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及时落实融资任务,并制订出具体融资方案(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项目、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要求等),报市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融资办将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方案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投融资主体出具“融资事项批复书”,作为政府项目融资依据。

三、融资方案的实施

各相关投融资主体接到“融资事项批复书”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达到可以提款的工作进度后,通知融资办。融资办根据建设资金平衡需要下达拨款通知,相关投融资主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拨款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融资过程中,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融资办报送调整方案,以备案。

四、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政府项目的融资担保原则上在政府投融资体系内根据年初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政府项目投融资工作任务表”执行,有关担保单位要积极配合办妥担保手续,同时做好备查登记工作。若涉及政府信用担保问题,统一由融资办代表政府出具承诺书。

五、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各级建设主体要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配合投融资主体做好投融资工作,及时办妥相应手续和提供必须的资料。

六、建立融资考核制度

年终由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投融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

七、融资资金的账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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