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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九江发电厂转移电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6]1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9

施行日期:2006-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电九江发电厂:

你厂《关于转换电量执行价格的请示》(国电九江营销[2006]18号)收悉。鉴于你厂与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管理的状况,以及一二期机组与三期机组发电效率、煤耗及脱硫水平相差较大的实际。在你厂和九江发电有限公司总发电量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发电计划转移,将一二期机组部分电量转移给三期机组代发,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有利于转移电量顺利实施,在确保各方利益不变的前提下,经研究,同意上述转移电量仍执行一二期上网电价0.34元/千瓦时。

特此批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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