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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1-09

施行日期:1986-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你省马鞍山市工商局1986年1月2日来函复印件转给你们。对该函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请转告:

1.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属于注册人。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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