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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2

施行日期:200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法》和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为促使证券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其盲目进行风险投资引发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你们督促辖区内已参与风险投资的证券公司进行清理和整改,并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将清理和整改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三、本通知下发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从事风险投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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