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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2)第2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01

施行日期:200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用“电子商务”作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用语的请示》(苏工商[2002]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并不表明交易活动的具体内涵,必须有明确的交易载体,即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宜将“电子商务”作为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具体项目分别核定“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先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核定。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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