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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台州创业服务园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台政发(2008)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1

施行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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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创业创新进程,打造强有力的服务业支撑平台,有效地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增强我市区域整体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建立台州创业服务园,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大力鼓励各类别高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台州创业服务园。本园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以台州市汽摩配件、医药化工、塑料模具、缝制设备、家用电器、船舶制造业等主导行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意见鼓励入园的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指工业设计、经营组织、人力资源、科技服务、资本服务、会计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等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软件开发、现代物流、人才培训、计算机服务业、投资、担保、会计代理、税务代理、电子商务、战略咨询、律师事务等行业。

第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由台州创业服务园领导小组确定。

(一)新设立的入园企业原则上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入园企业须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具有良好经营实绩的企业,或者为实力雄厚、科研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科研机构和院所;

(三)有明确的从业方向和具体的经营项目,有经营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创业创新条件;

(四)入园企业在园区内原则上需有5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80%以上;

(五)有规范、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对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又属我市急需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全额减免三年合理面积内园区房租;对属我市鼓励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评定的级别,可酌情在合理面积内给予三年内30%?80%幅度的园区房租优惠。

第五条 入园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所上缴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70%补贴给企业用于再投入。五年内,在园区企业工作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带头人,工作业绩突出,按年工资和奖金等收入在园区所在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者,市政府予以重奖,其奖金额度按其在园区所在地缴纳的年个税总额的60%确定。补贴和奖金的支付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第六条 台州创业服务园内企业,除国家和省里规定应缴的税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第七条 对入驻台州创业服务园或入驻后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保持正常运转的,将分别给予 100 万元、35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实行项目全程专人办理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协调、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及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规模大、技术先进,并对本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九条 台州市人才引进政策、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等各类优惠及奖励政策对入园企业优先适用。

第十条 台州创业服务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系列宣传推广方案,对园区功能、品牌、特色及入园企业作整体无偿宣传推广,提升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台州工业企业和入园企业形成常态对接,确保全市工业企业与入园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沟通渠道顺畅。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经委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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