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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粮食部关于军人服务社代销粮油业务范围等的联合指示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57]机供四字第144号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规章

公布日期:1957-04-24

施行日期:1957-04-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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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五五年二月国务院电示,关于在部队系统建立军人服务社,粮食、食油按统销商品代销办法办理的指示精神,截止目前有不少的省、市粮食部门先后与当地驻军的军人服务社建立了粮食代销和油脂经(代)销的业务,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了责任;同时便利了部队人员的购货方便,保证了日常粮油的供应。

但军人服务社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建立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偏差和问题。如:有的军人服务社愿意经营集体食堂的主副食,认为这样有利可图;有的军人服务社以服务社的名义开了一个条子向粮油部门进货即转手给集体食堂等单位从中获得手续费或利润;还有的部队集体食堂用的粮油也用军人服务社的名义到粮食部门以代销形式赚得手续费来改善部队生活;有些粮食部门不愿与军人服务社建立代销业务,或不予满足粮食品种上的需要,认为麻烦;还有的粮食部门不给代销小杂粮和食油等。为了改进这一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服务社只准经营军官和在部队服务的职工(单独起伙的)以及随军家属所需之主食、副食、燃料等,不得对外营业和代集体食堂购买主食、副食、燃料等物品。

粮油供应对象,只限于驻营房内的单独起伙的人员和驻营房外离粮食供应店较远不便供应的人员,并一律按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和油脂统销办法进行供应。

二、代销粮种和油类品种:凡粮食部门所属各公司经售的各种粮食和食油均可办理代销和经销的业务,但小杂粮和食油等因产量少应根据当地库存和市场销售等情况合理进行分配代销和经销。

三、价格:按粮食部门规定的粮油统销价出售给消费者,不得任意增价或落价,如有价格变动,军人服务社在接到粮食部门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四、代销粮食或经(代)销食油的手续费用率运费、自然损耗率各地可因地制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其费率不要过低,也不要过高,应结合具体情况参照公私合营粮食供应店和食油经销店的费率确定之。

五、代销粮食、食油的供应手续:军人服务社应按双方规定的时间和家属供应的人数编造进货计划。并按粮食部门规定的售粮油手续、制度办理。

六、责任的划分:粮食、食油从仓库或加工厂交给提货单位时应立即检查质量、数量等情况,当时发现问题由粮食部门负责,如将货物取走后所发生的霉变等损失均由提货单位负责。

七、军人服务社应接受粮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希接到通知后立即研究贯彻执行为要。

总后勤部 粮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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