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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1-04-03

施行日期:1991-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三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根据《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宏观指导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对物资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市物资部门要按照物资部提出的“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外资企业所需国内原材料的供应任务,尽可能地承担起来”的目标,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工作。

天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是经市计委批准成立,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物资服务的综合性物资企业。该公司在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设有常驻代表,负责协调物资供应等事宜。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以各专业物资公司为后盾,各专业物资公司要以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为服务的窗口,积极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受市计委、物资局委托,负责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季度)物资需要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计划要求,提出有关所需物资资料。年度计划在上年十月底前编制,季度计划在季前十五日编制。

在物资综合平衡中,划出部分计划内物资,由外资企业物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需要组织订货,与物资部专项投放的物资合并使用。

二、采取多种办法扩大资源改善供应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等,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多渠道解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本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其他专业物资公司和生产企业购买,也可直接向外埠及国际市场购买。

凡纳入市、主管局(区、县)生产计划的产品,市、主管局(区、县)负责安排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纳入市外贸收购计划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组织好带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采购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中,属于国内不能生产或紧缺的,可委托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按照经贸部审定的经营范围代理进口。也可由企业自行进口解决。

代理进口的物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进口许可证,属于减免税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经海关审定的减免税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批量小的特点,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可先行为外资企业进口部分物资,按照批准的进口物资计划和额度,先行免税进口,存入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中,并由海关按保税仓库货物实施监管(属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除外)。对执行中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照章补税。具体监管办法按海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办法

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重合同、守信誉。

供应物资品种的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及制品、汽车、机电产品等。物资系统不经营的物资品种,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应积极帮助衔接联系,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方式,逐步过渡到按国际惯例组织物资供应。供应的方式主要包括:

定点定量供应。对产品稳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需要的大宗原材料,物资部门要帮助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组织直供到外商投资企业。

承包配套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维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需要的批量配套物资,由需方提出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物资部门要发挥综合优势,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承包配套供应合同。

协议供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常年需要的物资品种,凡不能直达供货的,物资部门要以协议的形式把供需关系固定下来,按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做好中转供应。

调剂调度供应。在市物资局统一协调下,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会同各专业公司每季召开一次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调剂调度供货大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会前十日提报物资需求和库存情况,以便物资部门组织适用资源和调剂串换。如调剂串换的物资属于海关监管的,有关企业应事先报海关批准。

小额供应。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零星用料困难,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组织好拆零小额供应。

四、实行倾斜的价格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物资,要执行天津市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为吸引更多外资,物资部门供应物资的价格要有竞争力。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的代办、自营、代理进口等业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对本市“出口创汇、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价格倾斜、优惠供应。

对以国产原材料替代进口原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部门供应的物资价格要低于进口价格。

供应外资企业的市场物资,实行议价成交,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和市场挂牌价。

供应的进口物资,执行进口代理价。

“以出顶进”、“以产顶进”物资,供应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国际市场价。

五、采取便利的结算方式

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物资的结算,要尊重外商的习惯。供应国内生产物资和提供的劳务,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如双方自愿,也可收取外汇。供应进口物资,原则上以外汇计价结算,如双方自愿,也可收取人民币。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批准后,开立额度或现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代理进口的物资,应提前提出申请计划,预交不少于货款30%的预付金,以便及时组织进口。

六、积极开展优质服务

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加强物资服务队伍建设,做到人员相对稳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企业物资档案,经常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需求情况,疏通物资渠道,帮助企业调剂串换,搞好供应调度。要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开展便利企业的服务项目。要定期发布物资信息,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国家的物资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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