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供销社农资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1)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4

施行日期:200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多年来,全省各级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认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购、销、调、存工作,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相继大量拖欠省供销社农资集团公司货款,制约着省供销社农资集团公司为农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特别是目前一些供销社农资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利用各种手段以改制之名,企图悬空、逃废所欠省供销社农资集团公司债务。这对于全省供销社系统的深化改革和稳定、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供销社系统改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有效地防止一些供销社农资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政策,积极推进改革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9〕5号文件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赣府发〔1999〕26号)等文件精神。要顾全大局,认真领会中央关于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债务问题,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方向。对供销社农资企业的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

二、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改制运作

农资企业改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益,依靠债权银行的配合和支持,稳步有序地推进改制。各级政府要规范改制程序,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征询主要债权人的意见,统

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改制过程遇到的问题。对供销社农资企业改制方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要规范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督促供销社做好清产核资等基础工作,产权界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如实反映农资企业资产状况,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在改制过程中造成供销社集体资产流失。要坚持“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规范落实金融债务,确保在资产重组、企业分立过程中,原企业所负债务得以落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清算破产和“身份置换”,不得以清算破产和“身份置换”为名,进行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对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考虑在农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破产、分立重组、租赁、合资改制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清欠力度,制订还款计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供销社系统农资货款清欠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供销社系统拖欠的农资货款结算偿还工作。积极督促、帮助供销社农资企业制订具体、可行的还款计划,想方设法归还各类欠款。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要坚决执行。要抓紧做好基层供销社拖欠市、县农资公司货款的清收工作,解开“债务链”。要为供销社农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环境,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供销社农资企业大力开拓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尽快归还欠款,使省供销社农资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