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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政字[200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4

施行日期:2005-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市及各旗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各旗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标注“粮食收购”字样,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各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和超范围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各旗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

2005年1月14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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