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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巴政字〔2006〕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7

施行日期:2006-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农牧业经济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市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我市的农田水利工程经过50多年的建设初具规模,为我市的工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边疆稳定和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制度的改革,取消“两工”后,我市和全国一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农村田间生产能力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认真贯彻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全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加快建立我市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建国以来,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要依靠受益农民投工投劳来完成,国家曾以小型农田补助费的形式给予过一定的补助,上世纪90年代又出台了利用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两工”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本世纪初,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了农田基本建设“两工”投入制度。税费改革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要依靠“一事一议”的方式来解决。在实践中,对于一村或一社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比较容易解决,但对于跨村社、乡镇的农田水利工程,往往很难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由于新的财政投资体制和扶持政策没有形成,加之,我市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前,老化、破损十分严重,完好率不足50%,综合效益在逐步降低,个别地区已影响到了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收益,长久下去,将危及全市农牧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影响到全市的稳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建立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要求,以建立起新形势下保障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的新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健全完善农民用水协会为平台,民办公助,多筹多补,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以用水协会为主的群管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来源的多元化,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㈡原则

⒈坚持各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各级各部门帮助的原则。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农民筹资筹劳结合起来,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筹资筹劳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实行多筹多补。各级部门要想方设法积极争取资金,集中财力捆绑使用,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我市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⒉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发动群众自愿筹资筹劳的情况下,要严格区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筹资筹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不断创新和改革“一事一议”的做法,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⒊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资源平衡的原则。各旗县区要在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进行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使地区的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需水供需平衡。在此基础上,以注重实效为原则,制定本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筹资筹劳的必要条件和积极争取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⒋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区分水利工程和非水利工程的基础上,非水利工程按其用途归行业部门管理。我市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国管水利工程归国有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群管水利工程归受益群众组成的用水协会管理。要明确事权,分清部门及受益群众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⒌坚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价体系,开征群管水费。充分发挥群管组织的主体和核心作用,使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责权利相统一,形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具体要求

㈠明确职责,理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机制

⒈河套灌区的总干渠、总排干沟、干渠、分干渠、干沟和跨旗县区的分干沟由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管理,具体由所在管理单位负责;旗县区境内的排水分干沟由旗县区政府管理,具体由相应水务局负责,以上均为国管工程。群管分干渠(历史沿革的)、灌水支渠、排水支沟及以下渠(沟)道为群管工程,由受益的乡镇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受益的村组或群管组织管理。各管理单位管理的渠(沟)道工程包括渠(沟)道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和渠(沟)道工程保护用地,其范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中“渠沟堤堤脚外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米为基数取整”划定。

⒉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受益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和主体,涉及区域性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村内的由村委会协调管理;跨村的由乡镇协调管理;跨乡镇的由旗县区政府协调管理;跨旗县区的由市政府协调管理,所需费用依照受益面积按比例分担。

⒊各级群管渠道都应以水文边界为单元,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健全和完善用水组织,作为群管渠道的管理主体,在水务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水事活动。

㈡认真搞好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为建设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⒈灌区水利工程要在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同时,必须符合规划。在国管渠(沟)道上修建取(排)水建筑物,按基建程序报市水务局批准,在群管在渠(沟)道上修建取(排)水建筑物,按基建程序报旗县区水务局批准,并严格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

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水利工程的保护。

⒊各管理单位和组织要对所管水利工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破坏时,管理及养护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检查,并及时上报,制定抢险方案,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㈢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旗县区水务局的指导下,以协会、村、乡镇为单位,逐级自下而上的方式编制,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旗县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一是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开源”的原则,搞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配置与保护工作,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把农村和农民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摆在最优先的位置;三是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并按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一经审定要严格执行,确保其在实际中严格按照规划得到实施。各级水利部门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县级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作为申报项目安排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的依据,并且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㈣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⒈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财力的不断增加,国家将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政策和方向,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资金。

⒉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计划和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引导资金。二是要做好小型农田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市的小农补助费主要用于全市农田基本建设的工程投资补助。为了充分调动各旗县区的积极性,补助费以以奖代补、引导资金、材料补助等形式发放。三是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水务、土地、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每年年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对群众自愿、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项目,应优先扶持。

⒊充分调动受益农户投入的积极性。一是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多筹多补,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各级政府要按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年度计划,在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地方财政引导资金、小农费、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对群众积极性高、效益好的地方的扶持力度。二是深化“一事一议”的议事办法。要坚持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制度,为了使“一事一议”能够议得好、决的快,充分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要把推动“一事一议”作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可采取由村委会或社长组织本村或本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先议,党员通过后,号召党员深入群众进行动员,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再组织村民进行“一事一议”,避免“议而不决”,利于形成决议。三是以用水者协会为平台,充分发挥群管组织的作用,筹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四是群管灌排工程要实行由协会作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组织群众筹资筹劳进行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真正体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⒋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要把利用社会资金作为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有益补充,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㈤规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是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的主体可以是农户、用水协会,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二是完善补助方式。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等办法。三是根据工程性质、农民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四是建立健全申报程序和制度。由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报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五是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

㈥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协会,相关设施归用水协会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水管站或委托受益地方群管组织管理。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⒉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搞好测算,加快推进改革的速度,通过改革促进管理工作的全面加强。

⒊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国务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份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同时要完善现有水价体系,建立末级渠系水价,开征末级渠系水费,为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流转创造条件。

⒋继续深化和完善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在认真总结我市群众用水组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组织结构和功能作用,健全运行机制,确立用水协会的法人地位,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既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又要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用水组织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㈦建立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

⒈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要对水利工程的运行、建设、管理和岁修养护建立问责制,实行分级问责。要明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理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负责人要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⒉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问责制。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从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行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的原因、范围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⒊各级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安全和管护进行监管。

㈧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责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以及农村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全面推进我市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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