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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05

施行日期:1995-06-05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公安部、农业部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工作分两步进行,各地应先选择一个地(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从1996年1月1日起,再全面展开。有关业务规定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44号)执行。换发期间新旧牌证同时有效,从1997年7日1日起现行的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废止。

二、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ga37?92)标准,号牌生产按《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驶证主页全国统一制版,在已实行委托管理的省、区、市,按各地现行的委托方法,由农机部门核发。为了便于管理和牌证的统一,将九二式拖拉机号牌发牌机关的数字代码改为英文字母;行驶证不贴照片,在该位置加印与正面相同的底纹、图案,正中增加“受委托机关章”栏目。

三、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牌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有收费标准,秉公执法,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利用换发牌证搞集资、摊派等“搭车”收费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利益。

四、启用、换发九二式拖拉机牌证工作涉及交通安全、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各级公安、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管)字82号)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本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搞好拖拉机新牌证换发工作,防止出现换发牌证中让车主往返多次的现象发生。

公安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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