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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优惠办法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府发[1997]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07

施行日期:1997-10-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方骨干煤矿建设的优惠办法

为了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快骨干矿井建设,结合六盘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骨干矿井建设坚持“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

第二条 地方骨干煤矿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开办的设计能力年产3万吨以上(3万吨)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 开办地方骨干煤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热情服务、认真组织和协调。凡是申请开办地方骨干煤矿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立项,立项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汇同计划部门,经济管理综合部门、环保、土地管理、工商、设计、金融和有关部门开好联席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价、评估、审核、论证,实行一次性审批,颁发证件。

第四条 地方骨干煤矿一律享受省、市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煤矿建设中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煤矿建设期间(3万吨/年18个月、6万吨/年24个月、9万吨/年30个月、15万吨/年36个月)销售的工程煤,可按程序申请免收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排污费、育林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水土保持费、工商管理费。依法申请免收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有偿取得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煤矿竣工验收投产后,维简费的40%由收取单位直接返回煤矿。因各种原因特别困难的煤矿还可申请全额减免煤炭发展基金和维简费。

4、煤矿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免征所得税3至5年。

第六条 地方骨干煤矿扶持措施

1、煤炭管理部门对骨干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的调运,在指标分配上重要点倾斜。

2、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为地方骨干矿井建设提供必要的贷款和信用资金。

3、有关部门要主动为煤矿培训瓦检员、安全和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发放证件。

4、邮电部门要积极为骨干煤矿提供通讯服务。

5、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骨干煤矿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干扰煤矿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及时处理,对破坏煤矿设施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六盘水市物价局制定的《六盘水市煤焦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保护地方骨干煤矿的合法权益,不得另行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过去的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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