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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电综(1998)1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06

施行日期:199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电力工程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五制”的要求,现将《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中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工程管理由行政管理向合同管理的转变,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强化管理,减人增效,四自两体”的48字方针和电力建设上新水平的六条标准,切实推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五制”,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到位,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现就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电力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由项目法人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项目法人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承担起电力工程建设管理的任务,使项目法人的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今年起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各项目法人须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定,全面推行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竞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制止违法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今年凡不实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予以转报开工计划,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协议。

四、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参照电力工程的七个招标文件范本,根据电力行业的概预算管理规定、工期定额、技术规范等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价格确定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同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合同价格、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履约考核,实现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制。

五、根据目前电力工程招标情况,合同的专用条款应符合价值规律,注重提高效率和效益,体现奖优罚劣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合同各方的积极性:

(一)勘察设计合同方面

1.应根据《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等,由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工程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及其他要求。

2.勘察设计合同价格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根据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和其他要求合理确定。

3.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委托的本工程规定的勘察设计内容以外的工作时,如增加设计内容、增加技术服务、施工或设备的招标代理、咨询等,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工期、质量、价格及其他要求。

4.合同工期确定以后,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根据工程的需要,提出适当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根据提前的时间,给予受托方不超过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的赶工补偿,并根据预测提前工期所产生的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

5.因受托方自身的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误期扣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

6.因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工期,应给予受托方适当的窝工补偿,如委托方要求受托方仍按原工期交付设计文件时,受托方可将委托方延误的工期视为赶工期,赶工补偿和奖励参照第4款执行。

7.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可在合同中明确,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的费用计入合同价格。

8.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受托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

9.在可研阶段,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设计责任致使可研估算超出可研评估审查结果5%以上时,以5%为基数,每超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10%及以上时,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

10.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估算结果(按审定估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不含基本预备费)的4%时,以4%为基数,每超出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4%时设计文件应视为不合格,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受托方重新返工,并可视情况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静态投资比可研估算低4%以上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优化设计后,以4%为基数,每低1%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1.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审定概算(按审定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不含基本预备费)的2%时,以2%为基数,每超1%可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当超过4%及以上时,除按以上扣减合同价款外,受托方须无偿进行返工;因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低于审定概算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超过1%可扣减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低于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降低1%可奖励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

13.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和受托方应对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等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人月数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受托方服务人员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现场服务或现场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格,但最多扣减不应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2%;非设计原因造成现场设计服务人月数增加时,应签订补充协议。

14.合同中应根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和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明确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由于受托方没有满足设计范围和达到设计深度而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和由于受托方的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引起返工造成损失时,受托方须尽快提出补救措施,完善设计降低损失,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根据损失的程度,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扣罚该部分的合同价款。

(二)施工合同方面

1.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应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结合工程具体条件确定,合同工期确定后:

(1)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扣减合同价款的0.3‰,最高扣罚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延误合同工期达3个月,发包方除扣减其合同价格外,有权终止合同;

(2)发包方根据市场情况,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时,除应给承包商赶工措施费和成本补偿外,还应根据预测的提前投产效益给承包商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最高额一般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3)因发包方的原因(如工程开工、土地、道路、各种许可等现场条件及工程检验、验评等延误,设计、设备、材料、资金等供应不及时,设备、材料、设计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合同工期延误时,应对承包商给以窝工补偿;

(4)当产生第(3)款情况,发包方提出仍按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求时,应将赶工工期视为提前竣工工期,可按第(2)款中的补偿和奖励执行。

2.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国家和行业的其他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质量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建筑分部分项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75%,安装分部分项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90%,综合优良品率不低于85%,机组受检焊口一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工程建设期间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可按各优良品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合同总价的0.5‰给以处罚,工程质量超过以上条件,发包方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地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承包商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发包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最高赔偿应不超过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承包商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最高赔偿应以合同总价为限;

(3)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机组达标投产的要求,每台机组通过达标验收后,一般应按合同总价的5‰给承包商以奖励;承包商因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影响机组的达标投产,应给以扣除合同总价的5‰的处罚;

(4)机组投产后第一运行年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合同中的保修条款规定,由承包商负责保修,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安排保修工作,发包方有权安排修复工作,其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最高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质量保证金。

3.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或获得鲁班奖,发包方应给予承包商适当的奖励。

4.承包商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错误造成损失,发包方应根据情况,按降低造价或避免损失额的5%给承包商以奖励。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应支付价款的0.3‰向承包商支付逾期滞纳金。

(三)监理合同方面

1.工程监理应根据电力行业的规定,实现控制“质量、工期、造价”的目标,完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监理服务范围、监理大纲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

2.在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监理过程中提出重大设计优化方案被采纳,能够明显降低工程造价,可按本方案使工程造价降低额的1%给予奖励。

3.设计、施工、调试方案审定后,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对设计、施工、调试提出优化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使工程造价得以降低,可按本方案使工程造价降低额的5‰给予奖励。

4.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优良,使工程效益得到明显提高时,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监理单位以合同总价的5~10%的奖励。因监理单位责任,没有完成合同中规定服务内容和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时,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罚,最高扣罚额应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10%;如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履行其义务,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时,项目法人可视程度轻重予以处罚,但最高处罚以监理合同总价为限,并有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5.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合同以外的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期、质量、服务目标、合同价格等。

6.项目法人要求比原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时,应同时给予监理单位赶工成本补偿,并可在工程提前建成后给予监理合同总价的3%~5%的奖励。

7.因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同工期延误时,应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附加服务补偿。

8.因项目法人的原因延误工期,但项目法人提出要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应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赶工成本补偿。

9.当施工合同条款或设计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影响监理合同执行时,应参照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对监理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10.工程全部或单台机组达标投产时,可对监理单位给予监理合同总价的2%~4%的奖励。

11.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奖或鲁班奖时,可给予监理单位监理合同总价的2%~4%的奖励。

六、工程保修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或由项目法人从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提前工期的奖励可从预测的提前投产效益中预支,并在提前投产期满结算;其他的费用支出和奖励可从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

七、各网、省局及各项目法人要严格合同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真正把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工程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等五制落到实处。

1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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