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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3

施行日期:2005-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业经市政府四届[2005]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煤矿业主提出申请5天内将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市煤矿整治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停产整治工作,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  业转产转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5]36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鼓励五证齐全的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并对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在转产转业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扶持待遇的范围

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包括:

(一)整改期间自动放弃整改,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

(二)虽整改期限结束,但在市政府作出验收结论前主动申请关闭煤矿,同时承诺不再提出异议的业主。

二、资金扶持办法

凡符合享受扶持待遇的业主,在转产其它各类型企业,有关部门已经确定项目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的额度,按批准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每吨10元的标准确定。原煤矿业主为2人及2人以上的,以原煤矿法定代表人为代表依照本规定进行核算扶持资金额度。

三、主动申请关闭的有关程序

凡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煤矿法定代表人必须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书必须符合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附件:

关闭煤矿申请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宣传,我矿董事会研究,一致同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本煤矿的申请。在申请提出之日起15天内,我矿自愿按法律和省、市政府关闭煤矿的有关要求,自行拆除煤矿生产设备和设施,并在此期限内将本矿所属的所有矿井交由政府实行关闭。本申请完全自愿,并承诺自申请提交后不再反悔和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特此申请。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五年 月 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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