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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节能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7〕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5

施行日期:2007-10-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州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节能保密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州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州经委。州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经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州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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