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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州府发〔2008〕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5

施行日期:2008-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普兴矿区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933号)、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黔发改能源(2007)1407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规划矿区普兴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规定,按照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建设规模和“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以及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加强矿区内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补充勘探,积极落实矿区开发的内外部条件,认真开展各单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暂停普兴矿区煤矿的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和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待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结束后,再行恢复其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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