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凡经省(区、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县,请尽快将上述成果报我局地籍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哪些成果资料,请自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1-29
施行日期:1988-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凡经省(区、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县,请尽快将上述成果报我局地籍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哪些成果资料,请自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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