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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4-09-16

施行日期:1994-09-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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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百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三款:“本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级人民政府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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