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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珲春市征(拨)用土地的省级审批权限分别下放给长春市政府珲春市政府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2-05-10

施行日期:199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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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级土地审批权限下放给长春市政府的报告》和《关于向珲春市下放省级土地审批权限的报告》。会议决定,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将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珲春市的征(拨)用土地的省级审批权限分别下放给长春市政府和珲春市政府。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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