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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长春动植物公园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9)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07-19

施行日期:1999-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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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治理改善公园环境,市政府决定对长春动植物公园进行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地上物、地下设施及构造物(以下统称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治理范围:北起平泉路,南至自由大路,东起吉顺街,西至岳阳街。

三、综合治理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造物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建委。

四、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如有出租、抵押等问题,有关当事双方必须在综合治理限期内自行解决完毕。

五、综合治理范围内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市规划局下达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拆除有合法证照建筑物由市建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七、综合治理范围内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支持综合治理工作。对于阻碍综合治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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