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1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0-08-18

施行日期:200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8月18日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已于1998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根据新颁布的《土地法》也于1998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市于1989年依据修订前的《土地法》制定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与新《土地法》和《实施条例》已不相适应。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