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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查处不力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1-04

施行日期:2002-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由于防城港市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林业局重点督办的群众举报的毁林案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能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查处并对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12月2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国通报,对我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案件查处不力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在1999年至2001年组织实施绿色工程项目造林过程中,1防城区在没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非法毁林造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2001年9月,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群众举报信件的批示,派出案件督查组到防城港市进行重点督办。但由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毁林案件查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组织查处的措施不得力,致使对此案查处没有及时结案,有关责任人迟迟未能得到依法处理。

对发生在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因围海推塘毁坏红树林和在山口国家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因搞开发海产养殖毁坏红树林两起案件,群众多次向当地政府和国家领导举报。2001年4月24日,中央电视台对这两起案件进行曝光后,国务院领导对此作了批示,要求国家林业局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2001年11月21日,国家林业局案件督查组到北海市进行督办,要求北海市人民政府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于2001年11月底前将查处结果上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查处,至今一直未能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查处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并采取有力措施,对毁林案件进一步调查核实,分清责任,坚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于2002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要引以为戒,对当地发生的毁林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查处,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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