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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潭办发[200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1

施行日期:2003-03-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月起正式实施。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党在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归纳、总结、巩固、完善、发展和法制化。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对于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三月份的宣传月活动,在全市形成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利用门板报、黑板报、墙报、横幅、标语,大造宣传声势,营造学习气氛。二是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资料,张贴到村、组和农民集中居住地。三是组织宣传小分队,出动宣传车开展宣传活动。四是要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纳入全市2003年干部普法学习考核内容,农业、农经、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举办学习培训班,提高干部的法律水平。

三、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的几项具体工作。一是依法清理涉农文件,严肃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文,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法律条文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二是尽快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组建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县、乡两级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在县、乡两级农业、农经、林业、财政、公安、司法、国土等部门聘请。三是抓紧处理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凡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相违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都要尽快依法处理。四是加快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的扫尾工作。各级政府要在今年春插前集中精力,集中人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全部到位,不留尾巴。五是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1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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