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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告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景府发[200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8

施行日期:2003-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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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正全力加快推进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林地绿地的保护管理,巩固绿化成果,保护好自然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将我市城市规划区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是:东至白虎湾,南至陈湾,西至206国道新线,北至浮梁县城。在上述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禁止毁坏绿地,禁止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禁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林内砍柴、放牧。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森林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乱伐林木、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对珠山西路延伸工程等重要交通干道沿线的风景林、风景树、绿地,要重点加强保护,严禁毁坏,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对侵害和破坏林地、林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坚决落实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和培育好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资源,为我市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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