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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蛙类保护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景府发[2003]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7

施行日期:2003-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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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蛙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保护的有益陆生野生动物。切实加强对野生蛙类的保护,对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捉、贩卖、残杀野生蛙类。餐饮业、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非法收购、加工、经营野生蛙类。对非法捕捉野生蛙类者,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猎获物及猎捕工具,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至8倍的罚款;对非法运输、收购、携带、销售野生蛙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没收猎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非法捕捉,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虎纹蛙20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业部门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蛙类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农业、交通以及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野生蛙类管理工作,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野生蛙类,应一律交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处理。

三、凡从事驯养、经营利用野生蛙类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运输、携带、邮寄出省的,必须持有省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四、本通告所称野生蛙类,包括虎纹蛙、棘胸蛙(石鸡)、黑斑蛙(青蛙)、中华蟾蜍等列入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的野生蛙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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