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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计税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18

施行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计税标准的请示》(衢地税发〔2003〕80号)悉。经研究,同意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凡在市区及柯城乡、万田乡、黄家乡、花园乡、石室乡、汪村乡、姜家山乡、下张乡、浮石乡、樟潭镇、衢江新区、市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双港经济开发区等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二、凡在航埠镇、石梁镇、上方镇、杜泽镇、峡川镇、莲花镇、高家镇、安仁镇、大洲镇、全旺镇、廿里镇、后溪镇、湖南镇、十里丰农场、乌溪江电厂、各乡镇工业园区所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4元。

三、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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