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计税标准的请示》(衢地税发〔2003〕80号)悉。经研究,同意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凡在市区及柯城乡、万田乡、黄家乡、花园乡、石室乡、汪村乡、姜家山乡、下张乡、浮石乡、樟潭镇、衢江新区、市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双港经济开发区等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二、凡在航埠镇、石梁镇、上方镇、杜泽镇、峡川镇、莲花镇、高家镇、安仁镇、大洲镇、全旺镇、廿里镇、后溪镇、湖南镇、十里丰农场、乌溪江电厂、各乡镇工业园区所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4元。
三、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