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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3)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2-30

施行日期:200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二00三年度第二批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农转用、征用的请示》(龙政综[2003]5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岩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0.7922公顷(其中耕地17.11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罗区西陂镇张白土村水田7.9654公顷、菜地7.9654公顷、旱地1.1831公顷、林地2.6447公顷、园地1.03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41公顷,石桥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9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1.3836公顷,拨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521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1.9046公顷,作为龙岩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只能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龙岩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0.7922公顷,计入龙岩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岩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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